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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的办理程序
2014-01-04 09:13【我要纠错】

【导语】:为您提供生育证的办理程序,内容详细易懂,希望能帮到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十二)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十三)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适用第(一)项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必须由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组织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出具的鉴定不能作为依据。

  将户籍由其他地区迁入第(九)项、第十项规定地区居住时间不满两年的,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女方户籍在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地区,因婚姻关系在其他地区居住两年以上的,不得依据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申请再生育。

  符合第一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4年的间隔时间。

  1、第一个子女鉴定为病残儿,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书面申请l份,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男(女)方免冠寸照各1张、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复印件1份、一家三口的户口复印件1份;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书面申请l份,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男女方免冠寸照各l张,独生子与独生女双方证明材料(证明男女双方是否是独生子女双方是否只生育了一个小孩)各l份(社〈单位〉、村〈居〉、乡〈镇〉、县〈区〉出具的证明后都必须加盖计生部门公章)结婚证复印件1份,一家三口的户口簿复印件1份;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书面申请1份,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男女方免冠寸照各l张,独生女的证明材料1份(社、村、乡〈镇〉、县〈区〉乡四级出具证明后须加盖计生部门公章),一家三口户口薄复印件1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书面申请1份,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男女方免冠寸照各l张,烈士证书复印件1份,烈士及独生子女情况证明1份,(社、村、乡〈镇〉、县〈区〉乡四级出具证明后须加盖公章),一家三口户口薄复印件l份,结婚证复印件l份;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书面申请l份,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男女方免冠寸照各1张,伤残证复印件l份,结婚证复印件l份,一家三口户口薄复印件l份;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书面申请1份,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男女方免冠寸照各l张,伤残复印件l份,因公致残情况证明(社、村、乡〈镇〉、县〈区〉乡四级出具证明后须加盖公章),结婚证复印件l份,一家三口户口薄复印件1份;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书面申请l份,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男女方免冠寸照各l张,其他亲兄弟无生育能力的情况证明材料l份(社、村、乡〈镇〉、县〈区〉乡四级出具证明后须加盖公章),计生办调查材料l份,结婚证复印件l份,一家三口户口薄复印件l份;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书面申请l份,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男女方免冠寸照各l张,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l份(社、村、乡〈镇〉、县〈区〉乡四级出具证明后须加盖公章),计生办调查材料l份,结婚证复印件l份,一家三口户口薄复印件l份;

  9、三、四、五类地区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书面申请1份,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男女方免冠寸照各l张,结婚证复印件l份,一家三口户口薄复印件l份;

  11、婚后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需书面申请l份,再生育审批表一式两份,男女方免冠寸照各l张,收养证复印件l份,患不育症及收养情况证明材料1份(社〈单位〉、村〈居〉、乡〈镇〉、县〈区〉四级出具证明并加盖计生部门公章),计生办调查材料l份,结婚证复印件1份,户口薄复印件l份;

  12、丧偶再婚符合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需书面申请l份,男女方免冠寸照各l张,死亡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丧偶前的子女情况、丧偶后婚史及子女情况证明材料及另一方的婚史及子女情况证明各1份(社〈单位〉、村〈居〉、乡〈镇〉、县〈区〉四级出具证明并加盖计生部门公章),结婚证复印件1份,户口薄复印件l份;

  13、离婚再婚符合生育条件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书面申请l份,男女方免冠寸照各l张,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l份,离婚前后的婚史、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材料及另一方婚史及子女情况证明各1份(社〈单位〉、村〈居〉、乡〈镇〉、县〈区〉四级出具证明并加盖计生部门公章),结婚证复印件l份,户口薄复印件l份;

  注:1、是农业人口的村、社,乡(镇)计生办需在申请上签署该夫妇是否是在该地区类别内长期居住的农业人口。2、如第一个孩子不符合政策生育需调查是否已处理并签署意见。3、申请人提供所有复印件时应向计生办提供原件以供核实。

  审批流程

  1、夫妇双方根据本人基本情况持本人申请(要求说明夫妇基本情况及婚姻家庭、子女数情况、户籍地居住地、户口性质)、审批表(要求说明夫妇基本情况、陈述清楚双方各自的婚史、子女情况及再生育的理由)及所需的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小组签字初审本人婚史、生育基本情况再到村(居)委会签字审核本人婚史、生育基本情况;

  2、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乡(镇)、街道计生办调查核实签字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盖章;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审查完毕后将相关所有材料送区计生局政策法规科初审;

  4、区计生局政策法规科初审完毕送分管领导核实后报局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再生育条件,符合再生育的发出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并发给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的发出不批准生育的书面通知,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转发是否能再生育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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